应聘人员拿完火车票钱不来了该怎么处理?
我公司之前招聘了一个人,还给他报销了火车票钱,结果这人拿了钱之后就联系不上,也不来入职了。我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从法律角度来说该怎么处理呢,能不能把钱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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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给应聘人员报销火车票钱,一般是基于该人员会来公司入职的预期。从法律性质上看,这可以被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或者垫付行为。 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就是应聘人员来公司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当应聘人员拿了火车票钱却不来入职,即未履行来公司入职这个所附义务时,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该款项。 要是看作垫付行为,公司为应聘人员预先支付火车票钱,目的是让其顺利来入职工作。应聘人员不来入职,也就失去了公司为其垫付费用的基础。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公司作为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聘人员返还不当得利,也就是火车票钱。 公司可以先尝试与应聘人员取得联系,通过友好沟通的方式说明情况,要求其返还火车票钱。若沟通无果,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应聘信息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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