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效力待定的合同该如何处理?


效力待定的合同,通俗来讲,就是合同签订之后,它的效力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需要经过特定的行为或者程序来确定它最终是有效还是无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对这类合同的处理有明确规定。 首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常见的效力待定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签订的合同,除了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以外,其他合同的效力需要其法定代理人来追认。法定代理人如果在收到相对人催告后的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合同就有效;如果未作表示,就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比如一个15岁的孩子未经家长同意签订了购买昂贵电子产品的合同,这个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需要家长来决定是否认可。 其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也是效力待定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例如,有人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有权决定是否追认这份合同。 此外,如果合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总之,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以确定合同的最终效力以及相关责任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