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见面礼是否要退还男方家?

我和老公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当初结婚前男方家给了见面礼。现在闹离婚,男方家要求退还见面礼,我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想知道在这种离婚的情况下,见面礼到底要不要退给男方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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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的情况下,见面礼是否要退还男方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从法律概念来讲,见面礼在法律性质上一般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所谓附条件的赠与,就是赠与行为的生效或者失效取决于一定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在男女恋爱、订婚或者结婚等相关情境下,男方家给女方的见面礼,通常是以双方能够结婚并共同生活为隐含条件的赠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见面礼被认定为彩礼性质,且符合上述规定中的情形,那么女方可能需要退还见面礼给男方家。但如果见面礼不属于彩礼性质,或者虽然属于彩礼性质但不符合上述法定退还情形,那么女方一般不需要退还。比如,见面礼金额较小,仅是一种见面时的友好表示,并非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给付,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彩礼,也就不需要退还。 总之,判断离婚时见面礼是否要退还男方家,关键在于见面礼的性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退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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