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券该怎么处理?

我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他又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券。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法律我们税务机关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保障国家税收,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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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遇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券的情况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寻找处理办法。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这里涉及到税收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纳税人欠缴税款,并且对自己的到期债权不积极去主张权利,从而影响到国家税收利益的时候,税务机关可以代替纳税人去行使他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相关内容已整合进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要行使税收代位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一,纳税人确实存在欠缴税款的事实,这是基础条件。其二,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也就是纳税人明明有能力去主张自己的债权,却不积极行动。其三,这种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使得国家的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征收。 当满足这些条件后,税务机关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定税务机关的主张成立,就会判决次债务人向税务机关履行相应的债务。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用这部分款项来抵缴纳税人欠缴的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纳税人欠缴的税款为限。也就是说,不能超过纳税人所欠税款的金额去主张权利。而且,税务机关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通过这样的方式,既能保障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也能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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