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我之前遇到一些事,在追诉期内就向相关部门提出了控告,可他们却不立案。我不明白为什么,也不知道这种应当立案却不立的情况该怎么解决,想了解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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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追诉期指的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受害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控告,而司法机关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有相应规定和解决办法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应当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如果出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控告人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来解决。一方面,依据上述法律条文,控告人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其重新审查案件情况。另一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当遇到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时,控告人不必惊慌,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向检察院反映以及提起自诉等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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