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女儿判给男方是如何判定的?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将女儿判给男方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定。首先,法律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女儿,一般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宜随母亲生活。同时,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女儿,若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存在以下情形,法院可能优先考虑判给该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此外,要是父母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且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女儿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照顾的,这也会作为优先条件考虑。 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女儿,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逐渐增强,他们的意愿在抚养权判决中很重要。 相关法律条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相关概念: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就是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会全面衡量各种因素,选择对孩子身心健康发展、权益保障最有利的方案。 抚养能力:包括经济状况、居住条件、教育水平、陪伴孩子的时间等多方面,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体现一方是否有能力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