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法律领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认定是一个严肃且复杂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判定情形和依据。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简单来说,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八岁以下的孩子独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其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个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阴阳合同”,比如买卖双方为了逃避税费,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实际交易价格的合同,另一份是用于备案的低价合同,其中用于备案的低价合同就是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再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是必须遵守的,比如未依法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就进行房屋预售,这种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另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效。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合同的内容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和公共秩序,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比如,以买卖房屋为幌子进行违法活动的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买卖双方为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签订合同,比如为了逃避债务,将房屋低价卖给朋友,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种合同就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