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六年还能否进行行政复议?
我之前遇到了一个行政行为,现在已经过去六年了,但我觉得这个行政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具体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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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过了六年通常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法律规定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六十日,超过这个期限,复议机关一般不会受理申请。所以过了六年,远远超出了法定的申请期限,通常是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如被错误告知相关信息等)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但这种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耽误期限的事由是合理且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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