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该如何界定以及有哪些救济途径?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该做的事没做。 在界定行政不作为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首先,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这是基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行政机关必须要去履行的职责。比如,市场监管部门有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义务,如果消费者举报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就有责任去调查处理。其次,行政主体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客观条件上是能够履行该义务的,不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最后,行政主体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对于一些有明确时间规定的职责,超过规定时间未履行就构成不作为;对于没有明确时间规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超过了合理期限。 当遇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时,有多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一是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会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认定确实构成不作为,会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例如,申请人认为某行政部门未依法发放抚恤金,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情况属实,就会要求该部门依法发放。 二是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法院会对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进行审理。如果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会责令其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比如,公民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部门未作答复,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规划部门不作为,会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此外,还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等进行申诉、控告等方式来反映问题,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这些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