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


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准确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那么,究竟什么是破产财产,又该如何界定其范围呢?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破产财产的概念。破产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时,能够用来清偿债务的所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属于破产财产。 对于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这部分相对比较容易理解。它包括债务人企业的固定资产,像厂房、机器设备等;流动资产,如现金、存款、存货等;还有无形资产,比如商标权、专利权等。这些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的那个时间点,只要是登记在债务人企业名下的,都应当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而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情况就稍微复杂一些。例如,债务人企业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因为之前签订的合同获得了一笔收益,或者是追回了之前被他人侵占的财产等,这些新取得的财产同样属于破产财产。 不过,在界定破产财产范围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比如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虽然它也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但在清偿债务时,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这部分财产要先用来偿还有担保的债务,剩余的部分才会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还有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住房,如果是按照房改政策已经卖给职工个人的,就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还没有出售给职工,那么可以将其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另外,对于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债务人享有的份额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如果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有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这些财产,并将其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总之,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破产财产能够准确、合理地确定,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破产程序的公正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