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犯罪中仅提供场地且无证据证明非法营利该如何定性?
我朋友在一个可能涉及开设赌场的事情里,他只是提供了场地,也没有啥证据能证明他从中非法营利了。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会怎么定性啊,他会不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呢,我挺担心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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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开设赌场罪是一个重要的罪名。开设赌场罪指的是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人专门弄个地方让别人去赌博,自己从中获利。 对于仅提供场地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非法营利的情况,在定性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有非法营利,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表明提供场地者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也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判断是否构成共犯,关键看提供场地者是否“明知”。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比如,如果场地提供者知道场所内经常进行赌博活动,却仍然提供场地,即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营利,也可能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从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但如果确实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场地被用于开设赌场,或者没有证据表明其与开设赌场者有通谋等情况,那么一般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会结合场地使用情况、收费方式、与赌博活动的关联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提供场地的行为只是正常的场地租赁,且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场地提供者参与或支持了赌博活动,那么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存在一些异常情况,比如场地租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频繁更换赌博时间和地点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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