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该如何认定?怎样界定著作权犯罪行为?


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主要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着手: 首先是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如果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是出于破坏他人名誉等其他目的,就不构成此罪。比如有人单纯为了恶搞某个作品而传播,没有盈利想法,一般不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其次,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情节在区分罪与非罪中作用重大。“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满足其中一个即可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等各类作品;二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三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四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 关于怎么界定著作权犯罪行为,除了上述《刑法》规定的几种行为外,还有一些情况也可认定。比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再次侵犯著作权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这些都是区分侵犯著作权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侵权的具体标准。 当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人有实际损失,且实际损失与违法行为存在因果联系,同时被侵权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时,也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如果只是一般的侵权,没有达到上述标准,比如偶尔少量传播他人作品且未盈利、影响较小等,通常属于民事侵权,承担民事赔偿等责任即可。 相关概念: 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像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创作,代表其意志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等。 复制: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发行: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