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未履行的合同如何处理?
我遇到个情况,有家合作企业破产了,我们之前签的合同还没履行完。我想知道在破产法里,这种没履行的合同会怎么处理啊?是会继续履行还是直接解除?我特别关心对我这边权益会有啥影响,希望能了解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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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法中,对于未履行的合同有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第18条表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首先,管理人有选择权,要按照有利于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原则来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就应当履行。不过,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要是管理人不提供担保,那就视为解除合同。比如甲企业破产,它和乙企业有个未履行完的买卖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乙企业就可以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其次,如果管理人怠于行使选择权,自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当合同被解除后,对方当事人仅得以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这意味着对方不能再要求强制履行合同,只能就因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损失申报债权来获得补偿。总之,破产法这样规定,一方面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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