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如何处理?
我遇到个事儿,有家合作企业破产了,我们之间还有合同没履行完呢。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这合同到底是会继续履行还是会被解除呀?我特别关心对我这边权益的影响,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处理这类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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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产企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处理方式如下:首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的 。 如果继续履行对破产企业有利,并且相对方有履行能力,那么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这样做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使破产企业能获取相应的经济价值。比如说,破产企业与对方签订了一份出售货物的合同,继续履行能让破产企业获得货款收益,且对方有能力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这种情况下就可能继续履行 。 要是继续履行对破产企业不利,比如成本过高、无实际经济效益等,或者相对方无履行能力,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破产企业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而相对方可能因合同解除产生相应的债权。例如,破产企业要花费巨大成本去履行合同却没有多少收益,或者对方已经没有支付能力了,那就可能解除合同 。 另外还有时间限制,如果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而且当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同样视为解除合同。总之,在处理这类合同过程中,管理人需充分考虑各方利益,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进行相应的程序和手续,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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