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聚众斗殴行为?


认定聚众斗殴行为,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从主体上看,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不是所有参与打架的人都构成犯罪,主要处罚的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的人,比如纠集多人斗殴的,提供斗殴凶器的,接送多人赶赴、离开斗殴现场的,在斗殴时行为积极的,一般会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指双方或一方人数众多,一般为三人以上,强调多人参与这一特征;“斗殴”就是双方互相攻击、厮打,是一种暴力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既可以是对立双方聚集多人打斗,也包括单方聚集多人与另一方打斗或者多方混斗。 再者,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通常具有争霸一方、报复他人等目的,也就是双方或者多方都有故意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主观意图。 最后,从客体上,聚众斗殴行为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不只是公共场所的秩序,还包括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影响公众的安全感。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事件的起因、参与人员的情况、斗殴的地点、手段以及是否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多种因素,来准确界定是否属于聚众斗殴行为。例如,如果是因为琐碎事务引起的普通纠纷和争吵,参与者并无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恶意企图,那么可能不构成聚众斗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