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如何判定?


聚众斗殴的判定需要综合多个方面来考量。 首先是客体要件,聚众斗殴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简单来说,就是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共同准则,不只是像商场、街道这些公共场所的秩序哦。比如在小区里大家正常生活的秩序,也属于公共秩序范畴。《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聚众斗殴相关处罚,就说明它对公共秩序造成了破坏才会被法律规制。 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这是由聚众和斗殴两个关联行为组成的。聚众指的是纠集3人以上拉帮结伙,而斗殴就是暴力攻击对方身体。这里的情况比较多样,一般是对立双方都聚集多人打斗,但也包括单方聚集多人与另一方打斗或者多方混斗。举例来说,如果一方为了报复另一方,召集了3个以上的人去和对方打架,这就符合这个要件。 主体要件上,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本罪。不过要注意,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会以本罪论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则是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像纠集多人斗殴的,提供斗殴凶器的,接送多人赶赴、离开斗殴现场的,在斗殴时行为积极的,通常会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主观要件是故意,也就是说是有意去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不是不小心或者过失导致的冲突。 另外,存在一些加重处罚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要是聚众斗殴还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来处理。 相关概念: 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