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提出异议是否会停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是否停止执行,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不同意见。它就像是一个“纠错机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里并没有规定提出异议就会停止执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并不必然导致执行程序停止。因为法律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不能因为一方提出异议就轻易中断执行程序,以免影响执行效率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如果理由成立,法院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这是考虑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可能享有合法权益,如果不中止执行可能会给案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综上所述,执行中提出异议是否停止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通常不停止执行;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若理由成立则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