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提执行异议时执行程序是否正常执行?

我在一个执行案件里,打算提出执行异议,但又担心提出后执行程序会继续进行,导致我的权益受损。我想了解一下,在提出执行异议的过程中,执行程序是不是还会正常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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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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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出执行异议时,执行程序是否正常执行,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这里涉及到两个主要的法律规定,分别对应不同的主体提出的执行异议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如果是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在审查期间,执行程序一般不停止,但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例如,甲申请执行乙的一套房产,丙作为案外人提出该房产是自己的,法院在审查丙的异议期间,不会马上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但一旦审查认为丙的理由成立,就会暂停对该房产的执行。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里说的是当事人对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裁定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复议期间执行程序是不停止的。比如,甲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提出不予执行申请被驳回后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执行程序会继续进行。 综上所述,提出执行异议时执行程序是否正常执行并非一概而论,要区分不同的主体和情形,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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