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起诉且在申请执行时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该怎么办?
我之前起诉了一个案子,现在进入执行阶段,我对执行有异议就提出来了,可执行法院面对我这种已经起诉还在申请执行时提执行异议的情况,他们会怎么处理啊?我心里没底,想知道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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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已经起诉并且在申请执行时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来处理。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执行异议这个概念。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的反对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当你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法院会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你的异议理由成立,就会根据具体情况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或者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要是认为理由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你的异议。如果你对裁定结果不服,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比如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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