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异议是交给执行法官还是执行局?

我有个案子进入执行阶段了,我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不知道这个执行异议该交给执行法官,还是交给执行局呢?不清楚两者处理上有啥区别,也不知道交给谁更合适,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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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对于执行异议究竟是交给执行法官还是执行局,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来说,执行局是法院内设立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而执行法官是具体负责执行案件的人员。从实际操作流程来讲,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通常是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也就是提交给执行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是向执行局提交申请,但执行局在收到申请后,会安排具体的执行法官来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和处理。执行法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证据等工作,最终作出相应的裁定。所以说,提交是提交给执行局,但具体的审查处理工作由执行法官负责。不过,各地法院在具体操作流程上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有的法院可能会要求先将材料交给执行法官,再由执行法官统一报送执行局。因此,在提出执行异议前,你可以先联系执行法院,了解他们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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