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应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我在参与一个执行案件时,作为案外人提出了执行异议。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是否需要把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我担心如果列错了,会影响整个执行异议的流程和结果。所以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要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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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当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应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这里所说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在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情境中,如果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争议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那么将其列为第三人是合理的。比如,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而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可能会因案外人的主张得到支持而受到影响,此时就符合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的条件。 不过,如果被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反对案外人的异议,那么是否将其列为第三人则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不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事实查明,也可以不列。总之,在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中,是否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要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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