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可以口头提出吗?
我在一个案件里属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不太清楚能不能口头提出这个异议。我担心要是不允许口头提,自己写书面异议又怕写不好,想问问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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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是否可以口头进行,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能否口头提出异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要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要以书面形式。这样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书面异议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案外人的主张和理由,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和处理,同时也有利于保存证据,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只是口头提出异议,可能会存在表达不清、记录不准确等问题,不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准确判断和处理。所以,一般情况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不可以口头提出,而应提交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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