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规定是什么?
我在山东,最近听说有人因为盗窃被抓了。我想了解下在山东这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达到多少金额会被认定为盗窃罪,不同的数额又会对应怎样的量刑标准,我很想弄清楚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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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山东省,对于盗窃罪数额的认定和量刑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关于数额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山东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在山东,如果盗窃财物价值达到二千元,就可能会被认定构成盗窃罪。 其次,关于量刑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在山东,当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二千元以上时,就进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若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六万元以上,量刑会加重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当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四十万元以上时,量刑更为严重,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安全,对盗窃行为进行合理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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