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异议提出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我在一个执行案件里,感觉执行行为可能损害到我的权益了。但我不知道该在什么时候提出执行异议,提早了怕不合适,提晚了又怕错过时机,想了解下法律对于执行异议提出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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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有人觉得法院执行的东西和自己有关系,自己对这个东西有权利,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关于执行异议提出的时间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如果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一般要在整个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比如法院正在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你作为利害关系人觉得拍卖程序有问题,那就要在拍卖完成、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要是对终结执行措施有异议,比如法院突然终结了执行程序,你觉得不合理,也可以提出。 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时间要求,如果执行标的还没执行完,像房子还没过户、物品还没交付,就可以提出。但要是执行标的被当事人买走了,那就要在整个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执行程序的稳定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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