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异议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遇到了与执行相关的事情,对执行过程有些不同看法,想知道能不能提出执行异议。不太清楚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可以提出,担心错过期限。想具体了解一下法律对于执行异议期限的规定,好确定自己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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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期限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不同主体和情形下期限有所不同。 首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里规定的期限,是为了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时维护自己权益,同时保障执行程序正常推进。比如,在法院执行房产查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查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 其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案外人发现法院要执行的房产实际是自己所有,就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另外,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这是为了规范对终结执行行为的监督和纠错。 还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这里明确了提出异议的时间节点,避免执行结束后再提异议导致程序混乱。 相关概念: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 。 执行程序终结:整个执行程序已经完全结束,今后不会再恢复或重新启动执行,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如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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