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房产该怎么办?


在我国,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建造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其都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况下,通常属于共同共有,这就意味着,一方想要出售该房产,原则上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同房产,分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若第三人是善意购买,即第三人不知道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同时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第三人就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此时,另一方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房产,但可以要求擅自处分房产的一方赔偿损失。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第三人不是善意购买,比如第三人明知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却与擅自处分的一方恶意串通进行交易,那么这种交易行为是无效的。另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产。 如果遇到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房产的情况,另一方首先要及时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购房人是否知情、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完成过户等。如果发现存在问题,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房产证书、购房合同、交易记录、沟通聊天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