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哪些判例?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公司股份分割时,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公司股份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那么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接下来看一些常见的判例情况。比如在某案例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男方为登记股东,女方未登记。离婚时,双方就公司股份分割产生争议。法院经过审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首先看双方是否能协商一致。若双方协商将男方名下部分股份转让给女方,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女方就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再比如,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给女方,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法院就会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将这部分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配。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那么就视为他们同意转让,女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另外,对于股份的价值评估也是关键环节。在一些判例中,会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等进行评估,以确定股份的实际价值,然后再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如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股份价值较高,分割时会充分考虑双方的权益。而如果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在分割时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避免一方因承担过多债务而遭受不公平待遇。总之,离婚分割公司股份的判例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