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异议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

我在一场官司里,法院开始执行判决了,但我觉得执行过程有问题,想提出执行异议,可又不知道在啥时候提才符合规定,错过了怕没机会维护自己权益,所以想问问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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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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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这里的执行程序终结,是指整个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结束。例如,法院通过执行实现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如将执行款项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等情况。而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是指对特定的执行标的的执行已经完成。比如,法院将被执行人的房屋拍卖并过户给买受人,这就意味着该房屋这一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所以,如果你要提出执行异议,一定要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否则可能会被法院驳回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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