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执行异议的期限是多久?
我有个案子,法院正在执行相关财产。我觉得执行涉及到我的权益,但不太清楚我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有没有时间限制,要是有,具体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呢?我很担心错过时间没办法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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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在法院执行某一案件的过程中,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影响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反对执行的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明确,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这里所说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是指该执行标的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已经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等处置;“执行程序终结”,则是指整个执行案件的程序全部结束。也就是说,案外人一般要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异议,如果执行标的是由当事人受让的,就要在整个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要是超过了这个期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可能就不会受理了。所以,案外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执行行为的影响,一定要及时了解相关期限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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