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如何认定,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出了事故后,为了躲开责任跑掉了。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一般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判断。主观上,行为人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也就是明知道发生了事故,不想承担责任所以跑掉。比如,明明撞车了,心里想着‘这下麻烦了,赶紧跑’,这种就属于有逃避的故意。客观上,行为人要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像撞车后,直接开车一溜烟走了,或者弃车逃离现场,这些都符合客观行为的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第二条规定了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另外,有些情况看似逃逸,但不一定会被认定。比如,行为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当时确实不知道发生了事故而离开现场的,就不能认定为逃逸。还有,虽然离开现场,但有正当理由,并且事后及时报案接受处理的,也不能算逃逸。比如,撞车后因为要送伤者去医院急救而暂时离开现场,之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说明情况的。总之,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不能仅仅依据是否离开了现场这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