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规则、学说及对象是如何界定的?


正当防卫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当我们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从规则方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实施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这意味着侵害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比如故意的伤害、抢劫等行为。如果只是正常的争执或者合法的执法行为,就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也就是说,不能在侵害还没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时候进行所谓的“防卫”。比如,别人只是口头威胁你,但还没有实际动手,你就不能直接对其进行攻击;或者别人已经停止了侵害行为,你再去反击,这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再者,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具有防卫的意图。如果是出于报复或者其他恶意去攻击对方,那就不是正当防卫。最后,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里的“必要限度”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比如面对持刀行凶和普通的推搡,防卫的程度肯定是不一样的。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学说方面,关于正当防卫有不同的理论。例如“法益衡量说”,它强调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时,要比较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和所损害的法益。如果保护的法益明显大于损害的法益,那么防卫行为就更有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有“权利行为说”,该学说认为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关于对象界定,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只有对实施侵害的人进行反击,才能达到这个目的。比如,甲对乙进行攻击,乙不能去攻击甲旁边无辜的丙来“防卫”自己。而且,即使不法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在符合正当防卫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但在防卫手段和程度上可能需要更加谨慎。总之,正当防卫的规则、学说和对象界定是一个复杂但又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准确理解和运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