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有什么区别?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存在多方面的区别。首先,制定和修改的机关不同。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这是因为基本法律所涉及的内容往往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所以需要由代表全国人民行使最高权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和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而非基本法律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些不属于基本法律范畴的事项进行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其次,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基本法律调整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的社会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它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合同、物权、人格权等众多领域。 非基本法律调整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具体社会关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主要针对的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调整的范围相对较窄且具体。 最后,在效力层级上也存在差异。基本法律的效力层级通常高于非基本法律。当非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基本法律的规定。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时,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综上所述,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在制定修改机关、调整对象范围以及效力层级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丰富而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的有序运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