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该如何认定?


在商业活动中,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是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那么,如何认定这种重大损失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比如,企业独特的生产工艺、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等都可能属于商业秘密。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种是根据权利人的损失来认定。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比如因客户流失导致的销售额下降、为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都可以计入损失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这里的损失数额就可以通过计算权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来确定。 另一种方式是根据侵权人的获利来认定。如果无法准确计算权利人的损失,那么可以考虑侵权人因侵犯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益。例如,侵权人利用商业秘密生产产品并销售,所获得的利润就可以作为认定重大损失的依据。同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明知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仍然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按照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计算损失数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还可以参考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等因素来综合认定重大损失。总之,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进行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