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证人辩护人针对证据是怎样进行辩护的?


在刑事案件中,控方证人辩护人针对证据进行辩护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辩护方式。 首先是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方式、来源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所以,辩护人会查看控方证人提供证据的过程是否存在违法情况,比如是否存在威胁、引诱证人作证等情形,如果存在,就可以要求排除该证据。 其次是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质疑。证据必须是真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辩护人会审查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例如,证人是否有良好的视力、听力来准确感知案件事实,是否因时间久远而记忆模糊等。同时,还会考察证人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如果证人与控方或者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那么其证言的真实性就可能受到影响。比如证人是控方的亲属,那么其证言的可信度可能就会降低。 再者是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分析。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的关联,才能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辩护人会判断证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那么该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证人提供的关于被告人日常为人的证据,与盗窃行为本身没有直接关联,就不能作为证明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证据。 另外,辩护人还会对证据之间的一致性进行审查。控方提供的多个证据之间应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果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或者证据与其他已查明的事实不符,那么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就会受到影响。辩护人可以通过指出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来削弱控方证据的证明力。 最后,辩护人会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个证据,而要将所有证据放在一起进行分析。通过比较、推理等方法,判断控方的证据是否能够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如果控方的证据不能达到这个标准,那么辩护人就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