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刑事赔偿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刑事赔偿是指国家对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以下将详细介绍其赔偿范围。 首先,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是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其次,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不过,国家也规定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之,国家刑事赔偿范围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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