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批准机关是哪些部门?
我有个亲戚在服刑,听说表现好可以申请假释。我想了解下,到底哪些部门有权力批准假释呢?这关系到后续申请的流程和方向,我特别想弄清楚,免得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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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关于假释的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而第七十九条明确指出,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虽然这里说的是减刑程序,但假释程序与之类似,都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具体而言,假释的批准机关是人民法院。当犯罪分子符合假释条件时,执行机关,也就是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会向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在收到建议书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会综合考虑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悔罪态度、再犯罪的可能性等多方面因素。只有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认为犯罪分子确实符合假释条件的,才会裁定予以假释。也就是说,最终决定是否给予犯罪分子假释的权力掌握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手中。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假释的公正、公平,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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