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不认罪认罚时辩护律师该如何辩护?


当被告人不认罪认罚时,辩护律师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辩护。 首先是无罪辩护。如果根据事实和证据,案件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律师可以为其做无罪辩护。这就需要律师仔细审查案件的证据链是否完整、合法。比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关键证据可能存在收集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像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律师可以以此为突破点,为被告人争取无罪判决。 其次是罪轻辩护。即使被告人不认罪认罚,但如果确实存在一些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律师也可以进行罪轻辩护。例如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律师可以向法庭提出这些情节,为被告人争取较轻的刑罚。 再者是程序辩护。律师要关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比如超期羁押、非法搜查等,律师可以要求纠正这些程序违法行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律师还可以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进行辩护。分析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一些可以减轻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导致的,且事后有积极弥补损失等行为,律师可以向法庭说明这些情况,争取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