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侵占罪是一个与财产相关的重要罪名,而其中‘拒不返还’这一构成要件的认定至关重要。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如何认定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 首先,我们要明确侵占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表明,侵占罪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 对于‘拒不返还’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 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财物是他人的,却不想归还。如果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比如暂时无法找到财物等情况,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例如,张三帮李四保管了一批货物,后来仓库遭遇洪水,货物被冲走,张三尽力寻找但仍未找到,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张三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在客观行为方面,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认定为‘拒不返还’。一种是明确表示拒绝返还。比如,当财物所有人向行为人索要财物时,行为人直接说‘我不会还给你’等类似的话语。另一种是采取各种手段拖延返还,并且没有合理的理由。例如,以各种借口推脱,今天说明天还,明天又说后天还,一直拖着不还。还有就是行为人将财物进行了处分,如变卖、赠与他人等,导致无法返还财物,这也属于拒不返还的情形。 此外,认定‘拒不返还’还需要考虑时间因素。一般来说,如果财物所有人多次索要,经过了一段合理的时间,行为人仍然没有返还财物,就可以认定为拒不返还。但具体的合理时间,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对于一些紧急需要的财物,合理时间可能较短;而对于一些不那么急需的财物,合理时间可能相对长一些。 总之,认定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时间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构成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