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平台或经纪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吗


网络主播与平台或经纪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要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首先得明白什么是劳动关系。简单来说,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干活,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工资,劳动者得听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干的活还得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目前网络主播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与网络直播平台签约的主播;二是与经纪公司签约,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的主播;三是普通个人主播。对于第三种普通个人主播,网络直播平台仅为技术中介角色,按照民事法律和合同约定调整双方权利义务,基本不构成劳动关系。 而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虽然大多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合作协议或演艺经纪合同,且存在直播场所可自由选择、直播时间不固定、收入为分成等情况,与传统劳动关系有所差异,但仍需具体分析。从管理方式看,如果平台或经纪公司能对主播的直播等活动进行安排、调整,比如规定直播时长、开播时间等,这就可能体现出一定的管理从属性;从收入分配方面,如果主播收入有固定部分且由平台或经纪公司决定分配方式,也可能构成经济从属性;从工作内容看,要是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属于平台或经纪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也能作为判断依据。 比如,有的主播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公司决定主播的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主播服从指挥,且收入报酬直接来源于公司,约定为“工资”,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像有的案例中,主播具体的直播内容、时间段、地点合同无约定,主播可自行加播,收入完全由粉丝打赏决定,经纪公司无法掌控,双方就可能不构成劳动关系。 总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事实为基础进行个案分析来确定网络主播与平台或经纪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相关概念: 人格从属性:简单说就是劳动者要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自己的行为和意志要受到用人单位一定限制。 经济从属性: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赖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报酬的发放、分配等有决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