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该如何认定?


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认定是有明确规定和判断标准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通俗来讲,公路就是我们日常出行走的那些连接城市和乡村的道路;城市道路就是城市里的大街小巷。而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强调的是虽然这个区域属于某个单位管理,但是社会上的机动车是可以进去行驶的,像一些对外开放的广场、大家都能停车的公共停车场等都算。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区域的认定也是有考量的。比如小区道路,如果小区是开放式管理,社会车辆无需任何手续就能自由进出、停放,那小区道路就属于“道路”;如果是半开放半封闭式管理,社会车辆进出需要受访业主同意、登记车牌号或者交纳费用等,这种情况下小区道路也可能被认定为“道路”,因为本质上还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但如果是封闭式管理,非业主车辆一律不允许通行,那通常就不属于“道路”。再比如校园、厂矿、乡村等地方,只要是向大众开放且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区域,也都可被视为“道路”范畴。 这背后的原因在于,危险驾驶罪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如果某个地方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就意味着有不特定的公众可能会在这个区域活动,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就可能对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所以将符合条件的区域认定为“道路”,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 相关概念: 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存在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的犯罪行为。 公共性:这里指的是某个区域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即不是针对特定的某几辆车或某几个人开放,而是面向社会上不特定的车辆和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