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夫妻分居如何界定?
我和另一半感情不太好,已经分开住了一段时间,但不清楚这算不算法律上认定的分居。想知道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到底怎么界定夫妻分居呢?是只要分开住就行,还是有其他更严格的要求?希望能了解具体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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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离婚时,夫妻分居的界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分居指的是解除了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还保留着婚姻关系的一种状态。简单理解,就是夫妻虽然还是夫妻,但不再像正常夫妻那样共同生活 。 法院认定的分居需满足几个关键条件。其一,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这是核心要素。如果是因为工作、学业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比如一方在北京工作,另一方在上海工作,这种单纯因工作地点导致的分开居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要是异地生活的夫妻同时存在感情不和,并且有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就可以构成法律分居。 其二,分居需具有持续性。一般是以两年作为认定标准,但不是绝对的。比如一方在外地工作,仅周末或节假日回家,这种间歇性的分开就不能认定为分居。 其三,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这其中包括性生活、经济支持等方面。要是双方虽然分开居住,但还有经济往来等行为,那就不能视为分居。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一种情形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所以,总结来说,起诉离婚时界定夫妻分居,要同时看分居原因是不是感情不和、分居是否持续以及夫妻义务是否不再履行这几个方面 。 相关概念:分居,也称别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还保留着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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