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直接起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企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该企业若不服此处罚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被告。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其次,经复议的案件。如果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比如,某公民对公安局的罚款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若复议机关维持了原罚款决定,该公民起诉时,公安局和复议机关就是共同被告;若复议机关改变了罚款金额等内容,该公民起诉时,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再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例如,住建局和城管局联合对某建筑项目作出责令停工的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住建局和城管局就是共同被告,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另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像乡政府委托村委会对某村的环境卫生问题进行管理并作出处罚决定,若当事人不服起诉,乡政府就是被告。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最后,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若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比如某地区的一个行政机构被撤销,其相关职权由另一个新成立的行政机关承接,涉及之前该被撤销机构行政行为的诉讼,新成立的行政机关就是被告。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中有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