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该如何认定?


帮信罪,也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说就是明知道别人利用网络干坏事,还为其提供各种帮助,像互联网接入、支付结算等。 关于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和做法。 一种观点是部分司法机关认为以进、出账金额叠加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在《支付结算办法》中对“支付结算”定义为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讲,支付结算一般是资金从一方到另一方转移的行为。常见的“支付结算型”帮信行为,往往有进账、出账两个动作,所以将两数目叠加计算。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洗钱罪规定中,“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是洗钱犯罪行为常见表现形态,这也说明支付结算本质是资金流通与转移 。比如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陕0323刑初101号董云龙、白福财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就是采用进账、出账叠加计算支付结算金额。 另一种常见做法是按照涉案账户的流入资金,也就是入账金额来计算。只要入账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构成帮信罪。 一般入罪标准的支付结算金额认定标准为: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且上游犯罪经查证属实,达到犯罪程度,支付结算金额必须与已经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的犯罪金额有关联,一一对应。特殊入罪标准的支付结算金额认定标准为: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不要求上游犯罪达到查证属实的程度,只要支付结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即使无法与上游犯罪的犯罪金额一一对应,或者相对应的金额达不到20万元,也达到入罪标准。 在认定支付结算金额的时候,要区分行为人卡内资金用途。如果出现犯罪资金与个人正当使用资金相互交织的情况,办案中应准确把握实际涉案流水的起止时间及累计金额,对于有争议的部分应当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而予以扣除。 相关概念: 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支付结算: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