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具体指的是什么意思?
最近接触到一些关于网络犯罪的案例,里面提到帮信罪支付结算,不太明白这具体是怎样一种行为。想了解下它的界定标准,以及在实际案例中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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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支付结算,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资金支付与结算方面协助的行为。 比如说,有人在网上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而你为其提供转账、提现、账务结算等服务,帮助他们把违法所得的资金进行转移、隐藏,这就属于帮信罪支付结算行为。 从法律条文来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帮信罪支付结算行为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涉案金额,一般来说,支付结算金额累计超过20万元人民币,就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同时,还会结合行为人的认知水平、以往的从业经验、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者之间的亲近程度等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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