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受贿罪的谋取利益如何认定?

我最近对受贿罪里谋取利益的认定不太明白。在一些新闻案例里,有的人收了钱帮人办事算受贿,可有的人收了钱没办成事也被认定受贿。我就想弄清楚,到底怎么判断这个谋取利益呢?是只要承诺了就行,还是必须实际有行动,又或者得看最终利益有没有实现?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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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受贿罪中“谋取利益”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但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 首先,咱们得知道什么是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是受贿罪。简单来说,就是当官的利用自己的权力,要么主动要别人东西,要么被动收别人东西还答应给人家办事,这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那“谋取利益”具体怎么认定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是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这里的承诺,不仅包括明白清楚地说会帮忙办事这种明示的承诺,还包括一些暗示的承诺。就算最后没实际去办,或者没办成,只要有这个承诺,就可能被认定为谋取利益。比如官员甲收受了乙的财物,并且明确说会帮乙的项目审批通过,这就是明示承诺;要是甲收了钱后,对乙的项目审批事宜表现出积极态度,没明确拒绝帮忙,也能算是默示承诺。 二是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假如有人带着具体的事情找国家工作人员帮忙,工作人员还收下了财物,那就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例如丙知道丁想让他帮忙安排工作,还收了丁的财物,即便丙没有明确回应是否帮忙,也符合这一认定情形。 三是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举个例子,公务员戊在正常工作中为企业办理了业务,之后企业为表示感谢送了财物给戊,戊收下了,这就可能被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并且,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都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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