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收现金不承认且没有证据,这样能行得通吗?
在一些涉及受贿收现金的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受贿人不承认且似乎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比如在商业合作、项目审批等场景中,怀疑存在现金受贿行为,但就是缺乏确凿证据。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认定和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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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受贿收现金不承认且没有证据的情况,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定。 首先,行贿与受贿的取证难度通常比较大。如果受贿人认罪并指出行贿者,但没办法证实行贿者的行贿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会被视为行贿未成。例如,受贿人说某人给自己送了现金,但没有任何能证明行贿者行贿的相关证据,此时就不能认定行贿者的行贿行为成立。 其次,若行贿者抵赖,但是有其他证据确凿,仍然可以据此定罪。比如,虽然行贿者不承认送现金的行为,但有相关的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等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行贿受贿事实存在,那么就可以依法对行贿者和受贿者定罪。 再者,若仅凭被告单方言词,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是无法定罪的。这是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遵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例如,只有受贿人的口供说收了现金,但没有其他任何旁证,就不能认定受贿事实成立。 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85条,对受贿罪的构成和处罚有明确规定。同时,刑事诉讼法也对证据的认定和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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