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期间法院在继续履行方面有哪些法律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涉及到继续履行的相关事宜时,法院承担着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责任。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概念。破产程序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债权人的过程。而继续履行,通常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这意味着法院虽然不直接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但是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这个起始环节起到关键作用,它开启了后续一系列与合同继续履行相关的程序。 法院在破产期间对于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还体现在监督方面。法院要监督管理人是否依法行使职权,包括对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这一行为的监督。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法院需要监督管理人在继续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共益债务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债权人以及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合同相对方对管理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有异议时,法院要负责审理相关的纠纷。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事实情况,对纠纷进行公正的裁决,确保继续履行合同的过程合法、公平。例如,如果合同相对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自己带来不合理的损失,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据法律作出判决。总之,法院在破产期间继续履行相关事宜中,承担着程序启动、监督以及纠纷裁决等重要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