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吗?


在法律上,破产企业的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一定的处理规则。如果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提供了担保,那么合同是可以继续履行的。这是因为法律考虑到有时候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对破产财产的增值或者债权人的利益更为有利。比如,破产企业签订了一份长期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可以为企业带来稳定的租金收入,增加破产财产。 然而,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那么合同就不能继续履行了。当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时,也会被视为解除合同。这是为了避免合同的履行状态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对方当事人可能因为等待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结果,而错过了其他商业机会。 此外,如果是一方已经履行完毕,另一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处理方式又有所不同。对于破产企业已经履行完毕,对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其义务,以保障破产财产的权益。而对于对方已经履行完毕,破产企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则成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总之,破产企业的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不是一概而论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密切关注管理人的通知,并依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