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交警大队要求法院在三天内封车是否可行?
我和别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责任比较大,但赔偿方面谈不拢。交警大队处理期间,我想上诉让交警大队要求法院在三天内把对方车封了,不知道这样做合不合法,可不可行,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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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概念。上诉通常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而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这里说的‘上诉交警大队’,准确来说可能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就是让法院查封涉事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就会让自己权益受损的条件,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来查封车辆的。但是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是48小时,并非固定的三天。而且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同时,后续还需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法院会解除保全。所以,你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查封车辆,但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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