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受理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申请破产后被法院受理了,但还有一些合同没履行完。我不知道这些合同是该继续履行,还是直接解除,也不清楚解除或继续履行会有什么后果。想问问在法律上,破产受理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到底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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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企业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这意味着,管理人有权力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来权衡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有时间限制,如果超过时间未作表示,就默认解除合同。 其次,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这是为了保障对方当事人的权益,避免在继续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因为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一定的成本和风险,所以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是合理的。 再者,对于合同解除后的后果,如果合同被解除,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申报。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可以就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向破产企业主张赔偿,但赔偿的顺位按照普通破产债权来处理。 另外,如果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根据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表明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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